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25596-2010)4.4 |
發布日期:2020/3/2 發布者:佚名 共閱46814次 |
4.4必需成分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能量、營養成分及含量應以本標準規定的必需成分為基礎,但可以根據患有特殊紊亂、疾病或醫療狀況嬰兒的特殊營養需求,按照附錄 A 列出的產品類別及主要技術要求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上述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營養需求。 1.1.2 產品在即食狀態下每100mL所含有的能量應在250 kJ (60 kcal)~295 kJ (70 kcal) ,但針對某些嬰兒的特殊醫學狀況和營養需求,其能量可進行相應調整。能量的計算按每100mL產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別乘以能量系數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纖維的能量系數,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數的50%計算),所得之和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1.1.3 通常情況下,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每 100kJ (100 kcal) 所含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1.1.4 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首選碳水化合物應為乳糖和 (或)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經過預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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