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注新規:“不治病”、保質期等內容要醒目 |
發布日期:2020/3/2 發布者:佚名 共閱46533次 |
8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作出更明確和嚴格的要求,包括標簽標注必須設置警示區且面積不少于其所在版面的20%、按照“保質期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方式描述保質期、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等,且警示用語要包括“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內容,目的是讓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者容易識別、明白消費。據悉,該《指南》明年1月1日起實施。 現狀 保健食品虛假宣傳、營銷套路侵害消費者權益 我國將具有某些保健功能、適宜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作為保健食品,按照特殊食品管理方式進行嚴格管理。在保健食品的監管上,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在上市前對產品生產進行嚴格審批,在上市后要求在產品標簽、說明書上注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隨著消費者保健意識的增強,保健食品消費需求大增。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保健食品市場發展過程中產生了一些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針對保健食品營銷過程中存在的消費欺詐和虛假宣傳等亂象,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在今年開展的“百日”專項整治行動中提醒消費者,要警惕保健食品在營銷過程中的各種套路,包括:以中醫藥“預防”“保健”“治病”為名,或假借醫學理念和術語進行欺騙;免費送禮品或用“保健品”包裝盒、票據換禮品;假冒公益活動的名義,吸引消費者聽普及健康知識講座,實為推銷“保健”產品;宣稱產品能治多種疾病,引誘消費者;上門提供親情服務,向老年人推銷產品;以免費旅游為噱頭,銷售“保健”產品(服務);利用健康養生節目(欄目),變相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廣告;通過網絡“刷單炒信”,使消費者對產品銷售產生誤解;以購買公司股票可獲得高額回報為幌子,引誘消費者投資、購買等。 今年1月8日開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13個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湖南省市場監管部門迅速響應。據悉,在“百日”整治行動中,湖南省立案646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55.42萬元 ,查辦了欣奇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等一批情節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違法案件。 新規 警示用語寫上包裝盒,方便消費者購買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8月20日公布的《指南》,作為“百日”整治行動后的對保健品市場監管加碼的新措施,從三個方面側重于產品上市后的監管。 首先是在保健食品標簽標注警示語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產品標簽是企業向消費者明示產品信息的載體,也是消費者直接獲取產品信息的途徑。標注的內容是否真實、清晰、完整,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記者發現,目前市面在售的保健食品,標簽上雖然也不能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但只是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而且聲明標注的位置和大小,既不具體也往往在不顯眼的位置,很難引起消費者注意,讓虛假宣傳、夸大功效的營銷行為有了可乘之機。 《指南》明確,保健食品要設置明顯的警示區,位置在最小包裝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要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的警示語,警示區面積不少于其所在版面的20%,同時要使用黑體字,讓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看得更加清楚。 “在保健食品的包裝上,保質期比較難找到,有的標注保質期18個月、36個月、‘生產日期見封口’,不僅難以找到,還要計算半天。”在藥店購買保健食品的老年消費者普遍反映的保質期標注方式上,《指南》針對“找不到”“看不清”“難計算”的問題也有新的規范要求。 《指南》明確,保質期要統一標注形式,按照“保質期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方式進行描述。在保質期標注位置上,要求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上的明顯位置清晰標注保質期和生產日期,如果日期標注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話,應當準確標注所在包裝物的具體位置。在色差上也要求,保質期標注應當與所在位置的背景顏色形成鮮明對比,讓保質期一目了然,方便消費者購買。 除此之外,《指南》還對標簽標注服務電話、經營場所標注消費提示等提出了詳細要求。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食用保健食品時常常會遇到一些疑問或難題,如孩子能不能吃、老人是否合適吃、食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何處理等,這些疑問或難題向誰咨詢、向誰反映,一直是消費者頭疼的問題。為方便消費者在遇到疑難問題時及時得到咨詢,《指南》規定,在保健食品標簽上明確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生產經營企業要在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投訴舉報,相關信息至少保存兩年。 影響 有助于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能治病。市場監管部門從標簽標識入手進行規范,將對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商家規范銷售行為產生積極的指導作用。 保健食品作為特殊食品中的一種,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內容負責,保健食品的標簽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標注應當清晰、明顯。 《指南》則進一步要求,在標簽上標注警示用語,展現的是企業對產品真實信息的自我聲明,體現的是企業對主體責任的自我承諾,有利于強化食品行業誠信自律意識。 為了更直觀地提醒消費者理性、明白消費,同時也為了對商家營銷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指南》還規定,保健食品經營者要在經營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消費提示信息。市場監管部門甚至研究制定了保健食品消費提示的參考模板,其主要內容包括: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清批準文號和標志,根據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選購食用;到正規的商場、超市、藥店等經營單位購買;遇有違法違規問題,可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或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近年來,保健食品市場的“亂象叢生”已成為一大頑疾。許多消費者對保健食品辨別能力較弱,而一些不法商家趁“虛”夸大宣傳,讓許多消費者深受其害。長沙市保健品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認為,從標簽標注入手,在醒目位置標注警示用語,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體現,讓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信息的權利,有利于形成抵制虛假宣傳、防止消費欺詐的長效機制。
|
中國嬰童招商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① 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為傳播更多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稿件侵權行為連帶責任。 ② 企業在本網發布內容,文責自負。 ③ 如您因原創、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聯系電話:010-57895369。 |
【關閉此頁】 【返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