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十三) |
發布日期:2020/3/2 發布者:佚名 共閱46227次 |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并采用問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六、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下) 67.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什么資料? 根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 (二)與發布內容一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電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辦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有委托關系,應提交相關的委托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準、說明書、標簽和實際使用的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其他用以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有關文件; (九)宣稱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提交本條規定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的簽章。 68.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對保健食品廣告實施審查? 根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 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同時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機關備案。 對審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69.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機關是哪個部門?保健食品批準文件的格式是怎樣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工作。 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為“X食健廣審(X1)第X2號”。其中“X”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X1”代表視、聲、文;“X2”由十位數字組成,前六位代表審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廣告批準的序號。 70.對發布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的網絡第三方平臺,依據《廣告法》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實施怎樣的處罰? 對于違法宣傳食品、保健食品廣告第三方平臺,《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廣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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