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工作,同時也不得要求其從事孕婦禁忌的勞動項目,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必要時還需要減輕其勞動強度。另外,還規定女員工妊娠達到七個月以上則不能安排其進行夜班勞動,同時應安排一定的工作間休息時間。
2.產假時間
2014年最新產假規定,順產單胎的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分別為產前15天,產后83天。難產或多胞胎增假半個月,多胞胎按胎兒個數增加,每多生一個增假半個月。晚婚晚育的則根據各地標準相應增假。
3.流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流產的女職工可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享受一定時間的產假。
4.哺乳假
幼兒未滿一歲時,女性職工可享受每天兩次、每次半小時的哺乳假,而且女性職工可根據具體情況合并使用哺乳假。
5.晚育產假
我國勞動法規定,晚育的女職工,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權利。
6.產前檢查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懷孕的女性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而不能算作病假抑或缺勤。
7.丈夫護理假
丈夫的護理假根據所在地的相關規定來享受。
8.生育保險
·生育津貼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發放標準是根據生育當月所在單位的平均繳費工資(30天)。
·分娩營養補助費
正常分娩的或者是七個月以上流產的,可享受上一年度所在市職工平均月工資25%的補助;難產的或者是多胞胎分娩的則可享受上一年度所在市職工平均月工資50%的福利。
·一次性補貼
在一級或二級醫院分娩的女職工每人可一次性發放300元的補貼。此外,女職工分娩期間還可以根據所在地的具體規定享受生育就醫手續、生育醫療費的生育保險。